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02执188号申请执行人邓某某,女,1975年10月25日出生,住所地柳州市城中区。被执行人广西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新民路4号华星时代广场名仕阁XX号房。本院在执行邓某某与广西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户籍、婚姻登记、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社会保险缴纳等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财产或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尚未能实现的债权为108354.0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财产或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2016)桂0202执188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道远
审判员 覃祖新
审判员 李健海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雷 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