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02民初2145-1号原告岳阳弘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xx。法定代表人李平。委托代理人钟龙,湖南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昌友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xx。法定代表人张书友。
原告岳阳弘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昌友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被告双方于2015年8月28日签订了《幼儿园买卖协议书》,协议约定被告将位于昌友-凯旋城小区西南一侧一栋三层建筑楼房出售给原告,销售总价款为19000000元。协议签订后,原告按协议约定向被告交纳了相关款项,被告向原告交付了房屋,但未按协议办理房产证和国土证,原告多次向被告催办房产证和国土证,至今未予办理,被告的违约行为使幼儿园无法如期开学,招收的学生不能入园就读,给原告造成了重大损失。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按合同约定履行办理房屋产权证和国土证的义务;2、判令被告向原告承担至2016年5月23日止的逾期办证违约金1520000元及自2016年5月24日至办理好房屋产权证和国土证之日止的逾期办证违约金(按合同约定计算),并赔偿原告的全部损失;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为防止被告转移财产,原告于2016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湖南昌友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所有的房屋测量号为xx、房号为17xx、17xx、18xx、18xx的四套房产。案外人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弘昱贸易有限公司自愿以其所有的房产证号为岳房权证岳阳楼区字第**号的房产为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院关于适用》第四百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湖南昌友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所有的房屋测量号为x、房号为17xx、17x、18x、18x的四套房产。
二、冻结担保人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弘昱贸易有限公司所有的房产证号为岳房权证岳阳楼区字第**号的房产一栋。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胡 波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许梦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