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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灌执字第43号

桂林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灌阳支行、蒋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灌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5
公开日期
2018-08-12
所属地区
灌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桂林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灌阳支行,蒋春,黄秀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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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灌执字第43号申请执行人桂林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灌阳支行。负责人张力,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蒋春,男,197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被执行人黄秀娟,女,1974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申请执行人桂林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灌阳支行与被执行人蒋春、黄秀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灌民初字笫2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桂林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灌阳支行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灌民初字笫2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时,��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谢良豪

审判员  谢良程

审判员  卿钟秀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秦雷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