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06执1585号申请执行人李娜(公民身份码:33021119740608002X)。被执行人朱剑英(公民身份码:33020619680731491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娜与被执行人朱剑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朱剑英现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娜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206执158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杨兴法
审 判 员 薛天祥
代理
审判员 朱奭慈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代
书 记员 邹璐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