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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27执55号之二

唐玉荣、蒋福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灌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5
公开日期
2018-08-13
所属地区
灌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唐玉荣,蒋福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27执5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唐玉荣,男,1965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灌阳县。被执行人蒋福英,女,197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申请执行人唐玉荣与被执行人蒋福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灌民初字笫2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蒋福英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唐玉荣与被执行人蒋福英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蒋福英已自行给付申请执行人唐玉荣17500元,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蒋福英的电站股份,本院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谢良豪

审判员  谢良程

审判员  卿钟秀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秦雷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