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05执77号申请执行人于某。被执行人王某,潍坊市××交通总公司职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珂雯与被执行人王某抚养费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义务能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2014)奎梨民一初字第18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文智
审判员 陈俊山
审判员 高 彬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胥 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