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初字第04252号
原告:方竹生,男。
被告:大连豪松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素珍。本院在审理原告方竹生诉被告大连豪松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方竹生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68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方竹生负担。
审判员 王伟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连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