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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27执303号

XX仁贩卖毒品罪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凤冈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5
公开日期
2018-09-17
所属地区
凤冈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XX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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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327执303号被执行人XX仁,男,199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琊川镇。关于XX仁犯贩卖毒品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黔0327刑初3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处被告人XX仁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被执行人XX仁未主动履行退赔义务,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移送执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XX仁现正在监狱服刑,未发现被执行人XX仁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第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黔0327刑初3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本院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书生效后,被执行人XX仁应当继续履行法定义务。

审判长 孙 岚

审判员 肖 斌

审判员 叶忠福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 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