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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13执190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金州支行与刘忠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金州支行,刘忠伟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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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3执190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金州支行。地址:大连市金州区民政街59号。

法定代表人:辛锋,系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刘忠伟,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金州支行与被执行人刘忠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辽0213执19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法律效力。执行长 邱 伟执行员 张宝峰执行员 袁海波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小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