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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民初4875号

陈四旺与朱金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5
公开日期
2016-06-02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陈四旺,朱金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初4875号

原告:陈四旺。

被告:朱金岳。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四旺诉被告朱金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四旺于2016年5月25日表示将不会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本案诉讼费,并要求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院认为,原告明确表示不会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本案诉讼费,并要求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可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小玲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代

书记员 宓旭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