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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5刑更第980号

李翔宇贩卖毒品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5
公开日期
2016-06-17
所属地区
云南省保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5刑更第980号罪犯李翔宇,男,1962年11月24日生,汉族,中专文化,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3日作出(2012)云高刑终字第17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翔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5年3月13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五个月。执行机关云南省保山监狱于2016年4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内未收到异议,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根据考核结果提出,罪犯李翔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翔宇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各项考核均达标准,已获记3次表扬,被评为1届改造积极分子。前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李翔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翔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20年5月3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段加福

审判员  李爱琼

审判员  王甸芳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余秋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