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5刑更第980号罪犯李翔宇,男,1962年11月24日生,汉族,中专文化,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3日作出(2012)云高刑终字第17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翔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5年3月13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五个月。执行机关云南省保山监狱于2016年4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内未收到异议,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根据考核结果提出,罪犯李翔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翔宇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各项考核均达标准,已获记3次表扬,被评为1届改造积极分子。前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李翔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翔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20年5月3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段加福
审判员 李爱琼
审判员 王甸芳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余秋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