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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81执482号

彭贤良欲与安宁恺鑫冷轧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5
公开日期
2018-05-29
所属地区
安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彭贤良,安宁恺鑫冷轧钢板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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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81执482号申请执行人彭贤良,男,汉族,1973年7月8日生,云南省禄劝县人。被申请执行人安宁恺鑫冷轧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中一,总经理。关于彭贤良欲与安宁恺鑫冷轧钢板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5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彭贤良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28083.00元。本案在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安宁恺鑫冷轧钢板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相关法律文书。由于被执行人资产被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查封,暂无法变现,本院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在执行期限内不能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宁市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5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申请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

审判长 周 洪

审判员 徐树荣

审判员 罗梅佳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 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