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2执8082号
申请执行人:王红忠,男,196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被执行人:欧易姆奥莱(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广通街8号16幢1层101号08室。法定代表人冯琳婷,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王红忠与欧易姆奥莱(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欧易姆奥莱(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但是被执行人欧易姆奥莱(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未按照执行通知书限定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欧易姆奥莱(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无存款,无车辆,无房产,也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此案在短期内无法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申请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邵玉喜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冯静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