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24执54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潜山汇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潜山县梅城镇皖国路208号。
法定代表人:程晓杰,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皖韵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潜山县梅城镇天柱山路127号。
法定代表人:汪建国,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汪建国,私营业主。
被执行人:刘爱华,私营业主。
被执行人:李琪玉,私营业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潜山汇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皖韵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汪建国、刘爱华、李琪玉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安徽皖韵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潜山支行的存款人民币33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徐为民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