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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县民三初字第1645号

原告袁纪文诉被告李淑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朝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4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袁某某,李某某

裁判文书全文

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县民三初字第1645号

原告:袁某某,男,1979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县柳城镇。

被告:李某某,女,1973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县柳城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案情复杂,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原告袁某某在接到本院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已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13元,由原告袁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王永忱

代理

审判员  陈 亮

人民陪审员  胡丽娜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郭景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