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83执12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苏佩清,女,1985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南安市康美拓新针织厂,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康美镇福铁工业区307省道边,组织机构代码:05432105-3。负责人苏彬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南劳调案字(2015)第467号调解协议书,于2016年1月7日向被执行人南安市康美拓新针织厂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南安市康美拓新针织厂立即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苏佩清工资人民币4970.5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执行费人民币50元;如逾期未履行的,被执行人还应当在履行期限届满三日内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但是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启动查控程序,查明被执行人南安市康美拓新针织厂没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等财产。查明执行人南安市康美拓新针织厂名下的、坐落于福建省南安市康美镇福铁村(产权证号:00990X**)的国有土地一宗,本院依法到南安市国土资源局予以查封,但因其在银行有抵押贷款,不便处置。查明执行人南安市康美拓新针织厂名下的、坐落于福建省南安市康美镇福铁工业区(房产证号:01051X**)的房产一栋,本院依法到南安市房地产管理处予以查封,但因其在银行有抵押贷款,不便处置。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南安市康美拓新针织厂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现申请执行人以未发现被执行人南安市康美拓新针织厂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向本院表示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潘阿瑶
审判员 黄景山
审判员 蔡文鑫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林志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