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特537号
申请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西湖大道193号301室。
法定代表人:徐德良。
委托代理人:傅正翀、楼倩。
被
申请人:吴美芳。
被
申请人:骆中平。
被
申请人:金建平。
被
申请人:寿登。
被
申请人:金文学。
被
申请人:金美仙。
被
申请人:金尔忠。
被
申请人:应成香。
申请人于2016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季东勤进行了独任审查。申请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称,2014年12月26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以下简称建行义乌分行)分别与被申请人吴美芳、骆中平,金建平、寿登,金文学、金美仙,金尔忠、应成香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一份,均约定2014年12月26日至2016年12月25日期间,被申请人自愿为借款人浙江皇园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皇园公司)与建行义乌分行签订的主合同项下的一系列债务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抵押物分别为坐落于义乌市东洲眺雨苑16幢3单元401室(最高额165万元)、义乌市北苑街道西城路388号712室(最高额128万元)、义乌市江东街道江东新村13幢1单元402室(最高额155万元)、义乌市江东街道江东新村11幢3单元405室(最高额160万元)的房地产。上述最高额抵押担保的范围均为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即全部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国外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债权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公告费、律师费等)。同年12月29日,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2014年12月29日,借款人皇园公司建行义乌分行签订了《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两份,约定贷款金额分别为90万元、700万元,借款归还期限分别为2015年6月28日、2015年12月28日;利息分别为年利率7.784%、7.448%,贷款逾期的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50%,并自逾期之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罚息利率和本合同结息方式计收利息和复利等。合同签订后,建行义乌分行如约将款项转入借款人皇园公司的存款账户中。嗣后,借款人皇园公司从2015年3月始未按约定还本付息,此后仅归还了部分本金,支付了部分利息。2015年12月17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与申请人签订《资产转让合同》一份,约定将建行义乌分行对被申请人享有的前述债权(主债权之从属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主债权对应的保证、抵押、质押等一切从权利)转让给申请人,截止2015年10月21日,被申请人尚欠申请人借款本金7836854.18万元,利息275070.73元。2016年2月3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与申请人在《浙江法制报》共同发布《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通知被申请人债权转让事宜,并要求借款人依约还款。申请人认为,建行义乌分行对前述已设定抵押的房地产享有抵押权;同时,申请人合法受让该债权,已取代建行义乌分行成为被申请人的债权人与抵押权人。请求裁定:1、对被申请人吴美芳、骆中平抵押的坐落于义乌市东洲眺雨苑16幢3单元401室房地产【房产证号:义乌房权证江东字第b00015833、b000158**号;土地证号:义乌国用(2009)字第1-2085、20**号;最高抵押额165万元】采取拍卖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2、对被申请人金建平、寿登抵押的坐落于义乌市北苑街道西城路388号712室房地产【房产证号:义乌房权证北苑字第c00113068、c001130**号;土地证号:义乌国用(2012)字第004-000**号;最高抵押额128万元】采取拍卖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3、对被申请人金文学、金美仙抵押的坐落于义乌市江东街道江东新村13幢1单元402室房地产【房产证号:义乌房权证江东字第c00004238、c000042**号;土地证号:义乌国用(2001)字第1-56**号;最高抵押额155万元】采取拍卖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4、对被申请人金尔忠、应成香抵押的坐落于义乌市江东街道江东新村11幢3单元405室房地产【房产证号:义乌房权证江东字第c00133070、c001330**号;土地证号:义乌国用(2005)字第1-40**号;最高抵押额160万元】采取拍卖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6、申请人对变价后所得款项在约定的最高额担保范围内就主债权783.69万元及利罚息275070.73元(利罚息暂算至2015年10月21日止,以后的利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履行之日)优先受偿。被申请人吴美芳、骆中平,金建平、寿登,金文学、金美仙,金尔忠、应成香在收到本院相关材料后,未在异议期内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建行义乌分行与被申请人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申请人合法受让债权后,已取代建行义乌分行成为被申请人的债权人与抵押权人。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全面履行义务。借款人皇园公司未按约归还借款,申请人有权实现抵押权。被申请人以其所有的房地产作为贷款抵押,并已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已依法设立,申请人在抵押范围内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故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吴美芳、骆中平共有的坐落于义乌市东洲眺雨苑16幢3单元401室【房产证号:义乌房权证江东字第b00015833、b000158**号;土地证号:义乌国用(2009)字第1-2085、20**号;最高额165万元】、金建平、寿登共有的坐落于义乌市北苑街道西城路388号712室【房产证号:义乌房权证北苑字第c00113068、c001130**号;土地证号:义乌国用(2012)字第004-000**号;最高额128万元】、金文学、金美仙共有的坐落于义乌市江东街道江东新村13幢1单元402室【房产证号:义乌房权证江东字第c00004238、c000042**号;土地证号:义乌国用(2001)字第1-56**号;最高额155万元】、金尔忠、应成香共有的坐落于义乌市江东街道江东新村11幢3单元405室【房产证号:义乌房权证江东字第c00133070、c001330**号;土地证号:义乌国用(2005)字第1-40**号;最高额160万元】房地产准予采取拍卖、变卖方式依法变价,申请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变价后所得款项在借款本金783.69万元及利、罚息(计算至2015年10月21日为275070.73元,以后按合同约定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范围内以608万元为限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27180元,由被申请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季东勤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代
书记员 喻志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