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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902民初647号

王天鹏与马海霞、马兴财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4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酒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当事人
王天鹏,马海霞,马兴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902民初647号原告王天鹏。被告马海霞。被告马兴财。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天鹏与被告马海霞、马兴财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王天鹏承担。

审判员  李晓红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文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