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902民初647号原告王天鹏。被告马海霞。被告马兴财。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天鹏与被告马海霞、马兴财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王天鹏承担。
审判员 李晓红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文静 搜索“”
王天鹏与马海霞、马兴财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902民初647号原告王天鹏。被告马海霞。被告马兴财。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天鹏与被告马海霞、马兴财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王天鹏承担。
审判员 李晓红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文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