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6)甘1025执170号申请执行人赵世雲,男,汉族,正宁县人,农民。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旬邑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旬邑支公司)地址:陕西省咸阳市旬邑县东大街49号负责人苟春锋,该公司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赵世雲与被执行人人保财险旬邑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正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甘1025民初10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由于被执行人人保财险旬邑支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赵世雲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7661.82元及承担案件受理费25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人保财险旬邑支公司于2016年5月24日将案件自动履行完毕。
本院认为,(2016)甘1025民初1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正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甘1025民初10号民事判决书履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