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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621民初527号

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吴长峰金融借款合同延伸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4
公开日期
2016-06-02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吴长峰,刘静,刘俊龙,李芳,牛耀竹,刘泽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621民初527号原告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浚县城关镇黄河路。法定代表人杨文献,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赵贵玲,女,197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系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员工,住浚县城关镇。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撤诉,代领文书等。被告吴长峰,男,198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浚县小河镇。被告刘静,女,1985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浚县小河镇。被告刘俊龙,男,198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浚县小河镇亮。被告李芳,女,197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浚县小河镇。被告牛耀竹,男,1957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浚县小河镇。被告刘泽正,男,196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吴长峰、刘静、刘俊龙、李芳、牛耀竹、刘泽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回对被告吴长峰、刘静、刘俊龙、李芳、牛耀竹、刘泽正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员  刘希普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宋 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