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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吴执民字第1040-1号

俞国英与唐玉忠、罗晓英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4
公开日期
2016-06-06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俞国英,唐玉忠,罗晓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吴执民字第1040-1号

申请执行人:俞国英。

被执行人:唐玉忠。

被执行人:罗晓英。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湖吴织商初字第51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唐玉忠、罗晓英共同所有的坐落于湖州市织里镇凯旋路凯旋花园别墅B28号房产(含装修及设施)[权证号:130005652、130005653,湖土国用(2011)第016522号],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邢永华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伟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