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吴执民字第1040-1号
申请执行人:俞国英。
被执行人:唐玉忠。
被执行人:罗晓英。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湖吴织商初字第51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唐玉忠、罗晓英共同所有的坐落于湖州市织里镇凯旋路凯旋花园别墅B28号房产(含装修及设施)[权证号:130005652、130005653,湖土国用(2011)第016522号],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邢永华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伟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