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02民初990号原告熊来元,务工人员。委托代理人胡仕雄,男,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被告黄冈市中基窑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基公司),地址黄冈市黄州西湖工业园青砖湖路288号。法定代表人陈正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刚,该公司法务部主任,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第三人鄯善华恒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鄯善华恒公司),地址新疆自治区鄯善县石村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张根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成德,新疆翔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来元诉被告中基公司及第三人鄯善华恒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告中基公司已履行了给付义务,原告于2016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来元撤回对被告黄冈市中基窑炉有限公司及第三人鄯善华恒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案诉讼费652元减半收取326元,由原告熊来元承担。
审判员 李小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胡 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