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481执213号申请执行人贺鸿南,男被执行人谷任根,男被执行人耒阳市兴田煤业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耒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耒劳人仲案字(2016)第34号仲裁裁决书,于2016年4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谷任根、耒阳市兴田煤业有限公司立即支付贺鸿南民工工资32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耒阳市南阳镇兴田煤业有限公司在耒阳市南阳镇政府关闭煤矿补偿款32000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建民
审判员 李常成
审判员 徐仲位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黄小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