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晋执字第364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晋江市永和晋发线带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法定代表人蔡芳雁,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吴良标,男,1959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申请执行人晋江市永和晋发线带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良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晋民初字第532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启动执行程序。依该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24966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4703.76元偿付给申请执行人;经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林 琳执行员 杨国强执行员 许礼俊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 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