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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2民初2591号

童某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4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童某某,陈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2民初2591号

原告:童某某,女,1979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被告:陈某,男,198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本院受理的原告童某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2年经人介绍相识,于2003年7月25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一女。但婚后经常发生争吵,另被告有赌博恶习,经常失踪,对家庭不尽责任,对子女不管不问,且被告两次因违法犯罪入狱,给家庭造成无法消除的伤害和影响,现双方感情彻底破裂,故原告起诉离婚,要求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女陈某某、婚生子陈某某归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依法分割共同财产。

本院认为: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地址无法向被告送达,原告又未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童某某的起诉。诉讼费200元,免于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漆梦圆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朱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