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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2刑更1991号

朱东洋犯抢劫罪、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4
公开日期
2016-06-08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2刑更1991号罪犯朱东洋,男,汉族,出生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韶关监狱服刑。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6日作出(2010)清中法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东洋犯抢劫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5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朱东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9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韶关监狱以罪犯朱东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朱东洋系严重暴力犯罪罪犯,且属数罪并罚中除最高刑期之罪外还有一罪刑期在五年以上的罪犯。该犯在本次考核期间(2013年2月1日至2016年1月25日,考核期截止后的奖惩情况可纳入下次提请减刑),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35次;2014年7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7月获得表扬、2014年1月获得表扬、2014年7月获得表扬),2016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1月获得表扬、2015年7月获得表扬、2016年1月获得表扬)。罚金人民币45000元已执行人民币3300元,出具了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根据监狱提供的罪犯收支明细表及消费台帐显示,该犯2013年1月至2016年3月共收顾送款、汇款10800元,劳动报酬2189.07元,前期结余1546.69元,现结余1304.8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朱东洋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由于该犯系严重暴力犯罪罪犯,且属数罪并罚中除最高刑期之罪外还有一罪刑期在五年以上的罪犯,依法减刑时应从严掌握;又因该犯具有一定的财产刑执行能力,但并未积极执行全部财产刑,可见其执行财产刑的态度不够积极,减刑幅度可酌情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朱东洋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执行至2022年11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 敏

代理

审判员  王华明

代理

审判员  钟素雅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范 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