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202民初743号
原告:肇庆市星发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邓朗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磊、林智航。
被告:黄水泉,男,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公民身份号码×××1936。
被告:李少益,女,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公民身份号码×××1922。上述被告
委托代理人:张敏、董旖旎,均为广东天量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肇庆市星发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黄水泉、李少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5月19日,以与被告已通过和解方式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已通过和解方式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肇庆市星发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国洪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梁文聪第2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