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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202民初743号

肇庆市星发物业有限公司与黄水泉、李少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4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肇庆市星发物业有限公司,黄水泉,李少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202民初743号

原告:肇庆市星发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邓朗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磊、林智航。

被告:黄水泉,男,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公民身份号码×××1936。

被告:李少益,女,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公民身份号码×××1922。上述被告

委托代理人:张敏、董旖旎,均为广东天量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肇庆市星发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黄水泉、李少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5月19日,以与被告已通过和解方式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已通过和解方式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肇庆市星发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国洪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梁文聪第2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