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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5民初831号

张某与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4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崔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5民初831号原告张某。被告崔某。本案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崔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王军生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晓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