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5民初831号原告张某。被告崔某。本案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崔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王军生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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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5民初831号原告张某。被告崔某。本案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崔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王军生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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