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03执216号
申请执行人:孙倩,女,汉族,1985年6月24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
申请执行人:吴圣涛,男,汉族,1982年5月19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
委托代理人:孙祖宇,系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董银根,男,汉族,1982年6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申请执行人孙倩、吴圣涛与被执行人董银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03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孙倩、吴圣涛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决定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随时可以请求本院继续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03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 松
审 判 员 刘润明
代理
审判员 王 磊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马智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