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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6民初2009号

原告国春容诉被告杜佳强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4
公开日期
2016-06-29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当事人
国春容,杜佳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6民初2009号原告国春容,女,1989年2月6日出生,锡伯族。

委托代理人:鄂秀云。被告杜佳强,男,198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

原告国春容诉被告杜佳强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5月24日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国春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国春容承担。

审 判 长  张文波

代理

审判员  孙景坤

人民陪审员  陶世英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 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