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6民初2009号原告国春容,女,1989年2月6日出生,锡伯族。
委托代理人:鄂秀云。被告杜佳强,男,198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
原告国春容诉被告杜佳强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5月24日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国春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国春容承担。
审 判 长 张文波
代理
审判员 孙景坤
人民陪审员 陶世英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 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