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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23民初582号

辉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板石河信用社与马志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4
公开日期
2016-06-23
所属地区
辉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辉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板石河信用社,马志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23民初582号

原告:辉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板石河信用社。住所地:辉南县楼街朝鲜族乡。

法定代表人:修殿文,主任。

委托代理人:解挺,该社信贷员,特别授权。

被告:马志文,男,住辉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辉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板石河信用社诉被告马志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辉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板石河信用社撤回起诉。诉讼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彩霞

人民陪审员 :贾瑞颖

人民陪审员 :段振文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 王 越复制搜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