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3执37号申请执行人迟有民,农村居民。被执行人张学寨,农村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迟有民与被执行人张学寨债权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第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5)平商初字第22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平度市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建军
审判员 耿学辉
审判员 于端尧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徐伟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