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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3执37号

迟有民与张学寨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4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迟有民,张学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3执37号申请执行人迟有民,农村居民。被执行人张学寨,农村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迟有民与被执行人张学寨债权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第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5)平商初字第22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平度市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建军

审判员  耿学辉

审判员  于端尧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徐伟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