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2刑更2222号罪犯周权勇,男,汉族,出生地湖南省汨罗市,大学本科,现在广东省韶关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2日作出(2008)荔法刑初字第79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权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9年3月24日作出(2009)穗中法刑一终字第26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周权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9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3年5月29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韶关监狱以罪犯周权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周权勇系严重暴力犯罪罪犯。该犯在本次考核期间(2013年2月1日至2016年1月25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35次;2014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7月获得表扬、2013年8月获得记功、2014年1月获得表扬)、2015年7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7月获得表扬、2015年1月获得表扬、2015年7月获得表扬),2016年1月获得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周权勇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由于该犯系严重暴力犯罪罪犯,依法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周权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8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 敏
代理
审判员 王华明
代理
审判员 钟素雅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范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