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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民初5942号

侯维明与吕露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4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侯维明,吕露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5942号原告侯维明,男,1962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吕露露,男,199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侯维明与被告吕露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维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1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梁玮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逄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