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102执566号
申请执行人:廖进寿。
被执行人:聂莉莉。申请执行人廖进寿与被执行人聂莉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9日作出的(2015)贺八民一初字第7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过四查、两查,被执行人聂莉莉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贺八民一初字第7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先强
审判员 刘新伟
审判员 黎祖海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程国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