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2民初2269号原告邢金章。被告张同华。被告任丘市禾泰农资供应站。
法定代表人:张玉敏。。被告北京农科院种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春阁。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5号楼107室。本院在审理原告邢金章诉被告张同华、任丘市禾泰农资供应站、北京农科院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邢金章未按期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付冬辉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吕云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