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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2民初2269号

邢金章与张同华、任丘市禾泰农资供应站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4
公开日期
2016-06-22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当事人
邢金章,张同华,任丘市禾泰农资供应站,北京农科院种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2民初2269号原告邢金章。被告张同华。被告任丘市禾泰农资供应站。

法定代表人:张玉敏。。被告北京农科院种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春阁。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5号楼107室。本院在审理原告邢金章诉被告张同华、任丘市禾泰农资供应站、北京农科院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邢金章未按期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付冬辉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吕云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