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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民初214号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永嘉县鑫宝莱娱乐会所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4
公开日期
2016-06-22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永嘉县鑫宝莱娱乐会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民初214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王化鹏,总干事。委托代理人王利民,浙江英普(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邵国斌,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永嘉县鑫宝莱娱乐会所(普通合伙),主要经营场所浙江省永嘉县北城街道环城西路人武部门口。执行事务合伙人叶升琪。委托代理人彭伊妮,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为与被告永嘉县鑫宝莱娱乐会所(普通合伙)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依法于当日受理。2016年5月24日,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申请撤回对被告永嘉县鑫宝莱娱乐会所(普通合伙)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

审 判 长  蔡卓森

代理

审判员  陈 律

人民陪审员  仲 夏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代

书 记员  林恩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