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乳山市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83民初1754号原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曲光军,山东联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谢凤昌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隋依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