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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83民初1754号

王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4
公开日期
2016-06-13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郭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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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乳山市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83民初1754号原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曲光军,山东联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谢凤昌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隋依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