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083民初556号原告陈长高。被告罗汉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长高与被告罗汉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通知其预交案件受理费,逾期后仍未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程松平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 培 关注微信公众号“”
陈长高与罗汉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083民初556号原告陈长高。被告罗汉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长高与被告罗汉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通知其预交案件受理费,逾期后仍未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程松平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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