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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083民初556号

陈长高与罗汉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4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洪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长高,罗汉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083民初556号原告陈长高。被告罗汉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长高与被告罗汉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通知其预交案件受理费,逾期后仍未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程松平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 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