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5民初154号
原告:刘加祥
委托代理人:魏琳钧,河北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翠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加祥与被告陈翠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254元,减半收取1127元,由原告刘加祥负担。
审判员 冯香暖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历娜 来自
刘加祥与陈翠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5民初154号
原告:刘加祥
委托代理人:魏琳钧,河北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翠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加祥与被告陈翠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254元,减半收取1127元,由原告刘加祥负担。
审判员 冯香暖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历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