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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5民初154号

刘加祥与陈翠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4
公开日期
2016-06-16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加祥,陈翠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5民初154号

原告:刘加祥

委托代理人:魏琳钧,河北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翠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加祥与被告陈翠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254元,减半收取1127元,由原告刘加祥负担。

审判员  冯香暖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历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