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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04民初4406号

宁夏天豹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供热分公司与梁风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4
公开日期
2016-06-07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宁夏天豹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供热分公司,梁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4民初4406号原告宁夏天豹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供热分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翟世勇,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玲。被告梁风,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夏天豹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供热分公司与被告梁风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已给付2012-2015年度的采暖费。

原告宁夏天豹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供热分公司于2016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夏天豹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供热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夏天豹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供热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宁夏天豹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供热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琼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晓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