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26民初770号原告蔺治平,女,汉族,1954年3月4日生,委托代理人张凤周,男,汉族,1977年6月23日生,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刘晶,男,汉族,1986年7月26日生,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起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前,该公司经理。住所地:陕西省吴起县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蔺治平与被告刘晶、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起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私下调解解决纠纷为由,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蔺治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由原告蔺治平承担。
审判员 张发晓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晟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