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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404执136号

陶颜颜、吴守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8-03-19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陶颜颜,吴守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404执136号申请执行人陶颜颜,女,1985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台儿庄区。被执行人吴守金,男,196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峄城区。申请执行人陶颜颜与被执行人吴守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7日立案执行。本院(2015)峄民初字第113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为:原告陶颜颜车辆损失21730元、施救费600元、停车费360元、评估费1500元,共计24190元,由被告吴守金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2000元,余款22190元被告吴守金赔偿70%,计15533元,以上被告吴守金共计赔偿原告陶颜颜各项损失1753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8元,由被告吴守金负担。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吴守金下落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全部未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峄民初字第11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王大宪

审判员  郑开金

审判员  刘晓溪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朱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