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民终5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魏某甲,女,1961年9月1日出生,汉族,市民。委托代理人朱伟光、张宏凯,河南千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魏某乙,男,1964年1月5日出生,汉族,市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魏某丙,女,195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市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魏某丁,男,1966年8月7日出生,汉族,市民。
上诉人魏某甲因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泌阳县人民法院(2015)泌民重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魏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宏凯,被上诉人魏某乙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魏某丁、魏某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泌阳县人民法院(2015)泌民重字第3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泌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亓宽义
代理
审判员 李力伟
代理
审判员 许卫卫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曾 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