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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民终596号

魏某乙、魏某丙等与魏某甲法定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6-06-03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当事人
魏某甲,魏某乙,魏某丙,魏某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民终5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魏某甲,女,1961年9月1日出生,汉族,市民。委托代理人朱伟光、张宏凯,河南千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魏某乙,男,1964年1月5日出生,汉族,市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魏某丙,女,195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市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魏某丁,男,1966年8月7日出生,汉族,市民。

上诉人魏某甲因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泌阳县人民法院(2015)泌民重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魏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宏凯,被上诉人魏某乙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魏某丁、魏某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泌阳县人民法院(2015)泌民重字第3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泌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亓宽义

代理

审判员  李力伟

代理

审判员  许卫卫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曾 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