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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922执55号

谭明贤、江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陆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7-10-23
所属地区
陆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谭明贤,江亦,吕伟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922执55号申请执行人谭明贤,男,198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被执行人江亦,男,1981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被执行人吕伟强,男,1985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谭明贤申请执行江亦、吕伟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房地产、工商、车辆等,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陆川县人民法院(2015)陆民初字第9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罗良彬

审判员  朱 江

审判员  庞 婕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宗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