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883民初2484号

程某与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程某,孟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83民初2484号原告程某,居民。被告孟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与被告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程某负担。

审判员  黄艳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崔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