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83民初2484号原告程某,居民。被告孟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与被告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程某负担。
审判员 黄艳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崔丽
程某与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83民初2484号原告程某,居民。被告孟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与被告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程某负担。
审判员 黄艳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崔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