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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刑更668号

任立保强奸、抢劫、盗窃、抢夺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刑更668号罪犯任立保,男,1974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唐河县人,小学文化,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5日作出(2011)唐刑初字第18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任立保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9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令被告人任立保与同案被告人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7881.60元。后因漏罪被押解回河南省唐河县看守所。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9日作出(2012)唐刑初字第45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任立保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与原判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9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10年7月14日起至2030年7月13日止。宣判后,2013年1月10日入狱服刑。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南监狱提出对罪犯任立保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5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任立保于2010年5月25日晚,伙同他人在河南省南阳油田大庆区一地摊上就餐后,将在旁边喝酒后的油田医院女职工韩某某拉上其机动三轮车,后掐住韩某某的脖子,将其白金项链、手机等财物抢走,并轮流对其进行了强奸。2009年7月至2010年7月,被告人任立保伙同他人或单独在河南省南阳油田区域内,多次抢劫他人财物,作案6起,数额较大;盗窃他人财物2起,数额较大;抢夺作案1起,数额较大。罪犯任立保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表扬5次,记功1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任立保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罪犯入监登记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任立保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任立保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7月14日起至2029年9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彩霞

审判员  梁晓辉

审判员  郭 艳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靳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