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6民特58号
申请人:熊某。
申请人:某某医院,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某某路。
法定代表人:唐其柱,院长。
委托代理人:沈波,该院职工。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受理了申请人熊某、某某医院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金莎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熊某、某某医院因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纠纷,于2016年5月20日,经武汉市武昌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某某医院一次性赔偿患者熊某医疗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其他各项法定损害赔偿项目合计人民币16320元,并承担本次住院欠费23350.77元。
二、患者熊某不再就该医疗争议向某某医院主张其他权利。
三、双方均认为此处理是对该医疗争议的最终处理意见。该医患纠纷经武昌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调委协议经双方签字并经武昌区人民法院确认后生效,该纠纷就此一次性终结。履行时效:协议书签定十五个工作日内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上述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金 莎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任冬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