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4民初3856号
原告:广州市骏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紫薇路26号B2幢首层办公室,组织机构代码74994028-0。
法定代表人:马峻峰。
委托代理人:柴俊科,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王佩仪,该公司员工。
被告:任浩彬,男,1983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骏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任浩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支付相关费用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骏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任浩彬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广州市骏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吴海萍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丽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