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川01民初309号原告冯熠,男,1981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委托代理人唐柯平,四川子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猫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四街**号*栋*层*号。法定代表人李柯。
原告冯熠与被告成都猫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猫玩科技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熠及其委托代理人唐柯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猫玩科技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冯熠诉称,2014年,冯熠与猫玩科技公司签订《游戏合作协议》,冯熠依据协议支付猫玩科技公司开发资金72万元,但猫玩科技没有按约进行游戏开发,也没有将相关情况告知冯熠。到2016年3月,冯熠去找猫玩科技公司时发现该公司已人去楼空,至今无法联系。请求法院判决:解除《游戏合作协议》,猫玩科技公司向冯熠返还72万元并支付违约金21.6万元。被告猫玩科技公司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11日,猫玩科技公司与冯熠签订��游戏合作协议》,约定:猫玩科技公司作为手机游戏开发商,冯熠作为投资者,双方就开发游戏在全球代理运营事宜开展合作;猫玩科技公司提供12名技术人员用于双方合作项目开发,在7个月内完成游戏开发并上线运营;冯熠保证按时提供项目资金,总额度80万元,项目资金打入代表人丛志强私人卡上;冯熠享有财务、研发进程、商务活动方面的知情权;冯熠投入资金后,因猫玩科技公司原因造成研发中断、不成功或不能上线等,猫玩科技公司应按冯熠已投资总额补偿冯熠2倍损失。协议订立后,冯熠于2014年7月3日、2014年12月9日、2015年5月15日先后向猫玩公司科技公司支付40万元、30万元、2万元,共计付款72万元。以上事实,有《游戏合作协议》、银行汇款凭证、收条等证据在案为证。冯熠提交的拟证明猫玩科技公司存在股东出资不到位、股权变动和法定代表人变更等情况的工商信息档案,因与本案无关联性,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冯熠与猫玩科技公司于2014年6月11日签订的《游戏合作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猫玩科技公司未按约在7个月内完成游戏开发,至今已逾期一年有余,并且现已无法联系。猫玩科技公司的行为根本违约。冯熠主张解除《游戏合作协议》,本院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协议解除后,猫玩科技公司基于协议所取得的项目资金72万元,应返还冯熠。本院对冯熠主张返还72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冯熠主张猫玩科技公司支付违约金21.6万元,不超过协议约定的“已投资总额2倍”的违约赔偿金额,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冯熠与被告成都猫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11日签订的《游戏合作协议》。
二、被告成都猫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冯熠返还72万元。
三、被告成都猫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冯熠支付违约金21.6万元。如被告成都猫玩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160元,由被告成都猫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 俊
代理
审判员 史 洁
人民陪审员 王 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罗瑞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